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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闽检动[2012]186号)

  一、总则

  (一)目的

  1.预防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辖区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辖区口岸传出、传入。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2.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3.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三)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体系由质检总局、事发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事发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三级指挥中心组成,由质检总局指挥中心统一领导。

  (一)福建局指挥中心及办公室

  为了保证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福建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福建局指挥中心),由福建局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和有关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办公室、法制处、通关处、卫监处、动植处、食品处、风险处、计财处、技术中心、服务中心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为成员。

  福建局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决定预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分支机构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福建局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局动植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福建局指挥中心的具体工作事宜,指导组建分支机构指挥中心;收集、整理辖区有关境内外疫情动态及相关信息,向福建局指挥中心报告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情况。组织实施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协调本辖区应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相关设备、试剂的配备及使用;培训本辖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业技术力量。

  (二)分支机构指挥中心

  分支机构应成立相应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现场指挥中心),组长由分支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具体落实上级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福建局指挥中心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质检总局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技术小组

  为了给进出境动物疫情的发现、控制、扑灭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福建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动植处、食品处、卫监处、技术中心负责人和动检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小组。技术小组是分析确定动物疫情的专家组,为本辖区进出境动物检疫、疫情监测、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本辖区动物进出口业务情况,制定和实施进出境动物检疫和疫情监测计划,收集动物疫情信息,做好动物疫情的诊断、分析等工作。

  2.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动物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确定动物疫情,并及时向福建局指挥中心报告,提出防制建议。

  3.根据进出境动物疫情具体情况,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提出控制、封锁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一)信息报告

  福建局指定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动植处动检科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在发现疫情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见附件1)报质检总局。在重大动物疫情严重流行时,福建局指挥中心参与或者协调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各分支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并在发现疫情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福建局。

  (二)疫情分析与通报

  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将组织对疫情信息进行分析,并统一对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见附件2),或者发布禁止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的公告。

  1.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依据

  (1)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2)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3)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2.疫情诊断程序

  (1)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变化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是否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

  (2)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措施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或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等)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3)确诊。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将检测样品送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立即报质检总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三)预警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

  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三类(C类):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预案启动、处置实施和行动终止三个阶段。

  发生一类(A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传入并危害辖区动物安全和人体健康时,根据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二类(B类)疫情预警,疫情有可能从辖区口岸传出国境时,根据疫情范围和严重程度,配合有关部门启动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适应的紧急预防措施。

  发生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根据情况启动本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一)预案启动

  根据质检总局指挥中心的指令,福建局负责启动本辖区内或下属分支机构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二)处置实施

  1.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对来自方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应填写健康声明卡,必要时出示有关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别采取隔离、留验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停止办理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初审,废止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疫病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5)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6)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8)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9)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受疫情威胁边境地区的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护带;关闭相关动物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10)进境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或者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

  (11)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将视情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2.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过境相关动物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6)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7)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8)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福建局应及时向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3.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①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

  ②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③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采集病料送福建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2)经诊断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①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质检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对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后的应急措施

  ①对进境或者过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确诊为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的,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T16548-200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或者整批动物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疫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动物。对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②对出境动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

  ④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动物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⑤福建局指挥中心向质检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境内产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质检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①质检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②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对出口动物的饲养场、出口食用动物和动物产品注册或备案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③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质检总局指挥中心或福建局指挥中心经授权发布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见附件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四)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定期进行体检。

  五、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福建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二)物资保障

  福建局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物资储备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

  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选择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常用物资

  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三)经费保障

  福建局须确保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技术保障

  质检总局已建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重点实验室,负责进出境动物重大疫病的诊断。福建局技术中心要加强动检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贮备,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重大疫病的实验室检测与诊断。福建局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福建局定期举办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技术培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检验检疫技术水平。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重大疫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对参与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七、附则

  (一)奖惩与责任

  对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违反本方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名词术语解释

  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外发生或流行,或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境内发生或流行,或在出境检验检疫中发现或疑似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以及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进境动物一类传染病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牛肺疫、牛结节疹共15种疫病。上述所列的疫病名录如有修订,按新公布的名录执行。新发生的重大疫病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动物是指具体动物疫病的易感动物,相关动物产品是指具有传播疫病风险的易感动物的产品。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概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或进境动物产品贮存库;出境动物饲养场或临时隔离检疫场,或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及原料动物的饲养场;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

  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控制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三)方案管理与更新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福建局适时组织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方案进行评审,及时修改和更新本方案。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方案由福建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方案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略)

  2.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略)

  3.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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