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宴席的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昭通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自办宴席系城镇社区和山区农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合为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 市政府对全市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对本县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所辖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卫生局部门负责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制订自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商贸、公安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配合。
第四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事前申报,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批:
举办50-99人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2天向所在村民小组申报审批;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4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审批;
村委会(社区)每月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汇总工作,并于次月将汇总情况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汇总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将本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汇总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介入性监督制度。
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安排专人对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卫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对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备案,县卫生局要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七条 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食品监管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的指导服务,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就地销毁。
有冷藏设施的,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八条 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九条 落实农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通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厨师和宴席主办者必须在15分钟内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事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农村家宴食品安全责任书》,共同为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对于事主举办监管规模内家宴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操办家宴,县卫生部门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进行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人员要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
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做好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