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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牧安监[2013]56号)

  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4号)文件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饲料兽药打假和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2013年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2013年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13年4月8日

  黑龙江省2013年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饲料、兽药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养殖户合法权益,确保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健康发展,根据《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属地管理为原则,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违法添加使用行为,为我省质量效益型现代畜牧产业发展和绿色食品大省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具体实现: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饲料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放心饲料兽药下乡进村惠及面进一步扩大,确保不发生因假劣饲料兽药引发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重点与措施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加强饲料生产企业源头治理。要全面清理生产主体,加大获证饲料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力度,进一步健全生产主体档案,对连续两年不进行备案或者备案不合格、迁址生产未通知管理部门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新的饲料许可条件,及时有效指导企业进行设备工艺改造,健全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三无产品”或未按法定程序非法委托加工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企业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采购使用,对违反《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定和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行为的,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要加强《饲料标签》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执法检查,确保饲料企业的产品标签、企业标准符合新标准规定,杜绝夸大宣传和诱导消费。

  2、强化饲料经营使用环节监管。要深入开展饲料经营(门店)主体资质检查行动,对于不具备法定经营条件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要健全饲料经营管理档案,督促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清查和打击拆包分装、再加工、“前店后厂”和各有关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行为。

  3、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要以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品和蛋白质、饲料卫生指标监测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农业部和省、市、县(市)例行饲料监测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切实发挥饲料监测效能。对于养殖场户反映强烈和历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或产品,要进行重点抽检、跟踪监测。要加强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4、加大饲料案件举报和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严格按照 “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不断完善饲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瘦肉精”等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要进一步加大饲料案件的曝光力度,以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及行为。

  5、推进放心饲料下乡进村。继续开展放心饲料下乡进村行动,探索“公司+农户”散装车配料直销经营新模式。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饲料生产企业直接到农村设立经营网点或者与农户对接,开展连锁配送业务,构建覆盖广大农村的新型饲料经营网络,提高放心优质饲料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要积极开展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法规方面的宣传培训,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饲料的服务和指导,大力普及饲料识假辨假和“瘦肉精”危害常识,提高农民的饲料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

  6、加强饲料诚信建设。要督促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保证制度。要适时开展饲料企业诚信评价,实施饲料企业“黑名单”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对信誉好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采取重点检查、新闻曝光和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

  (二)兽药

  1、从严治理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不断提升兽药产品质量。 一是增加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飞检频次,强化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二是完善重点监控企业监管措施,通过增加飞检和抽检频次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监管;三是重点打击企业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四是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劣兽药行为;五是加强打击外省假企业生产我省企业的假冒产品的工作力度,省局将直接介入案件的相关工作。

  2、强化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后期监管,严防反复或反弹。监管的重点是:一是查处无证经营,尤其是动物诊疗机构无证经营行为;二是兽药与饲料等混营;三是软件系统没按要求使用;四是进药渠道不能追溯;五是严厉查处销售禁药;六是查处经营假劣兽药。对本区域的兽药经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检查各不少于两次,对违法情节较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强化对养殖环节监管,确保畜产品安全。2013年,我省将兽药使用环节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省局上半年将开展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即兽药GUP)试点工作,下半年将在全省推进此项工作,2014年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管理全面规范化。各地要积极做好兽药使用管理规范前期告知与摸底等工作;二是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户依法、安全、规范、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尤其是要强化使用正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宣传;三是依法对使用假劣兽药的进行上限处罚。

  4、加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测工作,保障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兽药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方案,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抽检效能,对抽检出的假劣兽药一查到底。??????

  三、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1、4月份在全省组织开展优质饲料兽药下乡进村宣传月活动。印刷宣传材料,成立专家小组,向广大农户普及辨别假劣饲料兽药常识和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养殖户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意识。

  2、4-6月份组织开展全省饲料兽药打假行动。集中力量,对全省的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养殖场(大户)进行拉网式清理整顿,严查违禁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及假劣兽药、饲料产品,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3、6-7月份组织开展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夏季督查。省局届时将组织饲料兽药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各地饲料兽药市场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巡查结果通报全省。

  4、6-10月,组织开展饲料兽药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5、2-6月份、9-11月份制定下发饲料兽药监督抽检方案,重点查处饲料兽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擅自改变组方、标签说明书不规范、添加违禁药物和抗生素残留或是超标等问题。

  6、11-12月份,组织开展饲料兽药打假专项治理秋冬季行动。

  7、12月份,召开饲料兽药打假工作座谈会,总结饲料兽药打假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饲料兽药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把工作细化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问题整改。要落实工作考核,对渎职侵权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二)强化联动协作。各级饲料兽药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完善打假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区域间饲料兽药监管部门的横向联动,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提高整治效果。

  (三)强化宣传指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假、劣或过期及标签成分不明的饲料兽药产品。加大假劣饲料兽药案件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向全省公开饲料兽药打假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增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按时报送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6月25日和12月20日前向省局分别报送饲料兽药打假半年和全年总结。对于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

  请各地(由市级负责汇总辖区县(市)后)于4月18日前,将饲料兽药打假信息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分别报送省局饲料办(周春生:0451-82636147)、医政药政处(张智杰:0451-82623708)、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吴海涛:0451-8262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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