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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西宁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青海省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201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2013年5月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2013年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西宁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2013年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西宁市实施方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本着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提供执法依据、为评价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提供素材的宗旨和目的,按照科学、合理、有效的要求,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时发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青海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监督抽检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将监督抽检、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融为一体。针对2012年的监督抽检中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有重点地安排抽样检验,做到主动防范、及时介入。

  (二)监督抽样与检验检测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督抽样的程序和执法要求进行。抽取样本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送往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监督抽检与监督执法联动的原则。对监督抽检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二、工作方案

  (一)抽检产品名称数量

  1.非现场快检阳性品种

  (1)名称:粮油类(大米,米线,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类(叶菜类,根茎类,甘蓝类,果菜类);畜禽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调味品类(酱油,辣椒酱、辣椒粉);非发酵豆制品;水产类(海水鱼虾,淡水鱼虾,贝类水产品);食用菌;小吃类(酿皮,油条);餐饮具(集中消毒,自消毒);淀粉类(粉丝、粉条)。共计10类26个品种。

  (2)抽检数量:以上品种共计1000批次。承担检验的3个承检单位分解任务可详见附件1,各地抽样任务分解可详见附件2和附件3。

  2.现场快检阳性品种

  (1)名称:食用植物油,蔬菜类(测农残的为叶菜类等4类,测二氧化硫的为豆芽、生姜、金针菇),干菜类(黄花菜、竹笋、干姜),一次性筷子,酱油,食醋,香肠、卤肉制品,面粉。共计9类17个品种。

  (2)抽检数量:以上品种共计抽检200批次。承担检验任务的3个承检单位具体承担检验品种详见附件1,各地抽样任务分解可详见附件2。因属于快检阳性品种,所以不能规定具体品种的批次,各地可按照附件2的任务总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成抽样任务。同时根据附件1中现场快检阳性品种的类别分别送往相对应的承检单位。如现场快检时发现某一餐饮服务单位的干姜品种的“二氧化硫”指标显示为阳性,按照抽样要求进行抽样后,将这一批次的3份样品(每份200g)送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二)检验项目

  2013年西宁地区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的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高风险点和承检单位检验资质来确定。每一品种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可详见附件1。

  (三)抽检场所及区域

  1.抽检场所:监督抽检的场所应以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等为重点,覆盖各类餐饮单位(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被抽检场所的数量原则上每月重点场所应不少于辖区内餐饮服务场所总数的1%,其他场所不少于总数0.5%;全年重点场所监督抽检覆盖面达到10%以上,其他餐饮业态覆盖面达到5%以上。

  2.抽检区域:全市范围内进行抽样。

  3.样品采集数量:每份样品的总量应满足检测需要,根据附件1中所列每一品种的具体要求进行样品量的采集,同时请各检验单位按照产品保质期要求做好相关产品的留样。

  (四)抽样机构

  1.由四区、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抽样时不能少于2人,可结合日常监管、现场快检进行抽样。

  2.抽样人员按要求做好样品信息的登记工作,认真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封签》(详见附件4)、《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样信息登记单》(详见附件5),《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详见附件6),《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7)或《非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8)等执法文书,内容必须全面、详实。样品编号请按照附件4的说明予以编号。

  3.抽样单位可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手册(试行)》中的附件6及本文附件12,对本地区抽样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其中详细写明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

  4.接到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时处理,并按照要求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单》(详见附件9)的填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检验机构

  1.此次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工作由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青海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青海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3家单位共同承担。检验任务分解可详见附件1。

  2.检验单位收取样品时要确保《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样信息登记单》(详见附件5)随样品一起收取,并按照本文附件10的内容对样品信息进行录入。

  3.检验单位形成的检验报告书应及时送达送检的抽样单位(检验报告书合格样品一式2份,不合格样品一式3份)。同时按照附件10对样品检验结果进行登记汇总,按照附件11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登记汇总。每一抽检样品检验结果分析可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手册(试行)》中的附件6进行统计与分析。属于本检验单位承检的具体品种的总体分析报告可按照附件12的格式形成具体分析报告。

  4.对于不合格产品信息情况,必须及时通知送检的抽样单位,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单》(详见附件9)一式2份,一份给送检的抽样单位,一份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时间安排及要求

  1.2013年4月20日前召开抽样人员的电视电话会议培训,各检验单位负责对承检的具体品种(含现场快检阳性品种)如何抽样的授课。省食品药品监督所对抽样时执法文书的填写以及进行授课。配备我省现场快检设备的厂家就现场快检阳性品种如何判定进行授课。

  2.2013年5月下旬开始抽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抽样工作,每月送检至少1次,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抽样任务。9月30日之后3个检验单位不再接收样品。送样应随抽随送,特别涉及微生物检验项目时应当天送达。

  3.3个检验单位2013年5月初开始检验工作,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验任务,并形成相应的总体分析报告及汇总附件10、附件11的电子表格,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要求随送随检,检验结果及时通知送检单位,特别是不合格产品的信息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通知送检单位。

  4.2013年6月和9月,分别召开监督抽检工作进展协调沟通会议,抽样单位和检验单位参加,以便了解工作进度。

  5. 2013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遴选专家,撰写我省监督抽检总体报告,并汇总检验数据。

  6. 2013年11月20日至3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议讨论形成的我省2013年监督抽检总体报告。

  7. 2013年12月1日至6日,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总体报告的修订。

  8. 2013年12月10日前形成正式报告及相应检验结果的电子数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特点,加强对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抽检安排,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地抽样情况进行检查。国家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我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对日常监督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效能,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处置。同时创新抽检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各地区抽样和各承检单位检验资金前期需各单位垫付,待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后,再拨付各单位。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进行支付。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李强

  电  话:0971—8867753、13709746573

  附件:1. 2013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青海省抽检品种、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批次、抽样量

  2. 2013年监督抽检工作抽样单位任务分配表

  3. 2013年监督抽检工作3500批次品种抽样任务分配表

  4. 2013年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抽样封签样式

  5. 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样信息登记表

  6.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7.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8.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9.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单

  10.样品抽检信息登记表

  11.不合格产品信息汇总表

  12.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框架

  13.各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附件1-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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