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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的通知

  各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受理后,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及完成换证审批手续需要必要的工作时间。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在有效期届满前能够及时作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许可的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继续生产原获证产品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以避免因旧证号被注销而更改产品包装标注的许可证编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申请发证带来的不便。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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