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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主题主线和富民强省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转方式、调结构、促创新、惠民生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坚持民主立法,畅通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工作

  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全省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于收到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返回起草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省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主导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于立法工作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之前3个月完成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条件成熟争取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送审稿的质量,力求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省法制办应当退回起草部门。省法制办要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各部门的起草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立法工作计划的严格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3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3年立法重点是:按照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和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8件)

  (一)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请审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提请审议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三)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专利条例草案(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四)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提请审议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环保厅起草)。

  (五)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六)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供水安全、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南水北调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七)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台儿庄古城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台儿庄古城管理条例草案(枣庄市政府起草)。

  (八)为了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省食安办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9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9件)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农业投入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金融业发展条例(省金融办起草),山东省林权登记与流转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邮政管理条例(修订)(省邮政局起草),山东省海砂管理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价格调控条例(省物价局起草)。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13件)

  山东省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起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推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禁毒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老龄办起草),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省卫生厅起草),山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省科技厅起草)。

  (三)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条例(东营市政府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省气象局起草),山东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省法制办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28件)

  山东省发展规划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山东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省安全厅起草),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住房保障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公共交通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抗旱条例(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种子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卫生厅起草),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侨办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省人防办起草),山东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省政府规章

  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2件)

  (一)为了加强税式支出管理,完善财政管理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三)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四)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五)为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制定山东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六)为了规范气象灾害评估活动,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七)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安全,制定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八)为了建立健全避难场所功能设置、维护与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山东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

  (九)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制定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十)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山东省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省文物局起草)。

  (十一)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山东省幼儿园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十二)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24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6件)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12件)

  山东省中小学安全管理规定(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起草),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实施《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省残联起草),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三)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3件)

  山东省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理办法(东营市政府起草),山东省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3件)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修订)(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1件)

  山东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小清河管理保护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肥料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蚕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省林业厅起草),山东省美术品市场管理办法(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省人口计生委起草),山东省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省审计厅起草),山东省企业知名字号管理和保护办法(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规定(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行政执法听证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行政调解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沂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潍坊市政府起草),山东省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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