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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由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引起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食源性传染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传染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贵港市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贵港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贵港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卫生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住建委、环保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委和贵港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措施;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协助自治区组织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地和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组织查处工作;组织修订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贵港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养殖生产环节造成的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进出口环节以及酒类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重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协助食品药监等有关部门对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调查及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协调事件发生地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加强对新闻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督促主管部门争取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及时组织网上舆论的正确引导,避免网上不良信息在网上散布蔓延,协调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有害信息的处置;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事件调查组

  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监、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事件处理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现场救援工作,协助查找致病原因。

  (4)案件查办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件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

  (7)综合组

  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件进展以及对外宣传。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件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2.1.4县、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应急队伍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队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监测及监测信息报告体系。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3.1.1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构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及信息沟通平台,收集汇总、及时传递、整理分析、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通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委、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监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将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市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有关兽药残留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商务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1.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或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举报报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3.1.4 建立健全与相邻市、县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及时获取有可能影响我市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系统

  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跟踪、早识别、早预警和早处置的原则,在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及时分析其发生的风险、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分别通报自治区、市外事办、台湾事务办。

  3.2.1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2 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机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2.3 预防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应急准备的同时,要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大力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必要时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将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3 报告制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办公室、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责任报告单位

  a.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b.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c.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d.接诊和诊断的医疗机构;

  e.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a.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b.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c.消费者。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3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3.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 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报告形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先使用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3.3.5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根据其发生的环节,向当地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报告。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00 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2 小时。特殊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家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4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 级(一般)。事件分级见附则7.1。

  4.1 分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IV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当实施IV 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当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Ⅲ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a.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b.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c.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d.及时向自治区、市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e.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组等事件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f.开通与事件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g.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建议,有关事件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的建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于事件危害已经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 级)时,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 级)时,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4.3.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紧急处置方案,逐级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4.5 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3 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送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发生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实行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制度。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事件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受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7.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1.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2 个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7.1.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7.1.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 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7.2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贵港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贵港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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