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卫监〔2004〕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因此,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和卫生部公告名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二、按照《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规定,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冰乙酸采用乙醇发酵制备,利用甲醇与一氧化碳反应制备的冰乙酸应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对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配制食醋》(SB10337—2000)的要求,配制食醋用冰乙酸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冰醋酸)》(GB1903—1996)的规定。
此复。
卫生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