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50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城市形象。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不够重视,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质量意识、法制意识、诚信意识淡薄,生产条件简陋,产品质量不能有效保证,个别企业甚至制假售假和逃避检查监管;一些产品质量不高、标准水平偏低、可靠性不强,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差距。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责任,有效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等产品的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质量义务。企业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进出口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资质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后才能生产经营。对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必须严格把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凡生产销售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生产控制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要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
(二)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质量监管。质监部门是质量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市政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饮水水源地环境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三)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承担法定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四)切实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担负起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评估分析本辖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查找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要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组织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消除事件影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体系,将质量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措施,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一)坚持从源头抓质量。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准入产品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监管网络,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农兽药残留危害,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促进小作坊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食品企业。严把货架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把餐桌关,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二)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维护我市产品形象和国际声誉,同时要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市。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要积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从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加强管理,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深化区域性、行业性质量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从重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等行为。对经销者在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明确内部的责任部门,确定专门的监管人员;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及村办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全民”的指导思想,实行“一取缔(取缔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不具备保证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的小作坊)、二转产(对生产风险食品加工小作坊,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违规者将予以依法处理)、三确认(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出名单,提交当地县级政府确认后予以保留,并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范畴)、四到位(承诺到位、整改到位、培训到位、监管到位)”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水平。
(四)强化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加快完善标准化工作体系。围绕提升与发展现代农业、现代工业,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搭建全市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制(修)订快速反应机制,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及时把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高新技术和共性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设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进一步夯实科学计量的基础地位,完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重视民生计量和能源计量,突出重点耗能单位计量监管。健全认证认可体系。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积极推进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产品认证,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认证;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帮助企业增强对国外技术壁垒的应对能力。
(五)加强产品质量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围绕发展我市主导产业,着力提升涉及安全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检验检疫检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公共检测平台,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检验机构,加强基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检疫实验室、疾控中心、流动食品检测车等公益性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在块状经济集聚地、工业园区内建立集检验检测、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检测平台,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
(六)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实施质量违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和单位,依法处理并向社会曝光,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加强质量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以质取胜”发展理念,强化“失信受罚”风险意识,培育“诚实守信”质量文化,自觉抵制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质量投诉维权和仲裁鉴定网络,畅通消费者质量投诉和维权咨询渠道。建立健全质量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四、加强领导,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市政府已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全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科学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加强对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对潜在质量风险的评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食物中毒事件。
(三)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各级政府、各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揭露、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根据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查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地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性质量活动。以“质量兴市”、“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为抓手,引导地方、行业和企业坚持走质量效益型科学发展道路。深入开展“质量月”、“3·15”等群众性质量活动;以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为重点,使质量活动不断深入到社区、乡镇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关注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