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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行动。
 
  为深入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工作方案》,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商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肩负的重要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统一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和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商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以及整个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流通环节是食品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必经环节。流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有效控制食品流通过程中的风险,把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关,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放心消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商务主管部门作为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部门,肩负着指导、督促流通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责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顿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和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处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内容和精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开辟报刊电视专栏等多种形式,向食品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和餐饮企业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其守法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组织开展对行业管理和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食品安全法,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指导和督促食品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和餐饮企业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的培训工作。
 
  三、切实履行好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监管职责
 
  (一)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要严格屠宰行业准入,抓紧制(修)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细化《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定点条件,依法清理整顿现有定点屠宰企业;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执行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特别是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不合格肉品召回等关键制度的情况;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猪、病害猪,出厂(场)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经营行为;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的高压态势,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高发区域和顽固业户进行重点监控,一经发现,立即予以严厉打击;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建立屠宰企业肉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收集肉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抓好酒类流通管理。酒是一种特殊消费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酒类流通市场秩序对酒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随附单溯源制度,逐步提高备案登记率和随附单使用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酒销售的管理;重点监控流通主渠道、城乡结合部地区,加大对分散于社区、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放心酒”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酒类流通渠道,净化市场秩序。
 
  四、落实行业管理职责,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水平
 
  (一)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管理。要督促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和流向等信息;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公示有关部门发布的风险监测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要指导各类食品交易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协议准入和管理制度,与入市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明确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提升餐饮业规范化、产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大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力度,全面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加快发展以“早餐工程”为重点的大众化餐饮,推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保障城镇居民餐饮消费安全;建设全国性餐饮产业化基地、原料基地、工业化基地和人才基地,推进餐饮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餐饮品牌;推广现代管理模式,鼓励餐饮企业创新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三)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动出口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重点出口市场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食品出口企业应对食品出口风险的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进口及时进行通报、监控和处理,协助企业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运、销毁和理赔等工作,维护食品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大力培育和发展绿色市场,积极推进绿色市场认证,逐步形成具有食品质量和卫生保障功能、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食品销售网络;加大绿色消费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企业、消费者食品安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科学的消费观;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绿色通道,降低食品运输和销售成本,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形成全国范围内高效率的食品流通体系。
 
  (五)推动流通领域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诚信体系建设。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对现行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及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不一致的文本或条文的建议;结合酒类流通、畜禽屠宰、餐饮业规范化经营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配套法规或规章的立法建议;推动流通领域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标准相关内容,尽快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相一致;研究制定食品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建立信用记录的收集、管理和通报制度,及时将信息归集到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www.creditsys.gov.cn),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形成守信褒扬、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广泛动员食品流通企业参与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的食品流通示范企业。
 
  五、落实政策,加大投入,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要从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 134号)各项政策入手,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放心肉”、“放心菜”、“早餐示范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等项目的实施。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提高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引导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改造,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支持社区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满足消费者放心、便利购菜的基本需求;鼓励龙头餐饮企业发展标准化早餐网点,提供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加强冷藏保鲜、检验检测和冷链物流等设施建设;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供关系,促进产销衔接,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培育一批大型物流企业,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建立配送中心,切实提高食品配送能力。
 
  六、强化商务行政执法,提升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有效解决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必须加强执法监督。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8〕503号)要求,加快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纠正执法监督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完善12312商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体系,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和惩治食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建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对食品流通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
 
  七、扎实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顿
 
  要继续巩固前期猪肉产品质量、酒类流通等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针对目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按照《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做好畜禽屠宰、酒类流通、餐饮消费等领域的整顿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不同阶段的整顿任务和要求,细化整顿措施和分工,认真组织考核和评价,确保整顿任务落到实处。通过集中整顿,使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八、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确保领导到位;分管领导要直接抓,确保指挥靠前;要确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处室,统筹协调有关工作,确保行动有序;充实管理和执法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确保保障到位;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报送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最新进展,及时总结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并加以推广。
 
  商 务 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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