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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分局机关各科室、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现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渝食药监食监〔2011〕3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分局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渝食药监食监〔2011〕36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长寿区食药监分局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世斌  长寿区食药监分局局长
 
  副组长:谭暋覃  长寿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玉萍  长寿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分局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行政审批科、法制科、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一科,办公室主任由杨涛科长担任。办公室具体牵头组织开展全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并按照要求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及资料。
 
  三、工作重点
 
  此次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7月底—8月10日)
 
  一是制定分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利用长寿新闻中心、长寿报等媒体强化餐饮业相关法律法规及酒类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8月10日—11月底)
 
  一是对全区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实行拉网式检查,依照餐饮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顿规范;二是加大对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三是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四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的监督检查;五是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六是从今年8月开始,请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每月23日前报专项工作数据汇总表到区食药监分局,分局汇总后每月26日前报市局。在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分局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12月1日-10日)
 
  12月3日前,请各街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将专项总结报送到分局专项整治办公室。报送邮箱:306614843@qq.com,联系人:朱渝,联系电话:40240111,分局汇总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
 
  分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分局及时部署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分组分片区,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要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规范废旧包装管理,严防回收造假
 
  分局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区食安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重视举报处理
 
  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部门沟通,严格信息报送
 
  分局要与卫生、质监、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对其他部门通报的信息线索,要立即组织查处。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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