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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工商字〔2011〕321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酒类质量安全,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酒类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酒类产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酒类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全省工商系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酒类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严格流通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切实提高酒类产品监管水平
 
  1.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规范酒类经营主体资格,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准入许可和登记行为,并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个体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酒类产品的,依法查处取缔。
 
  2.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规范酒类产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大酒类市场日常规范管理和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地方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的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3.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加大对非法经营酒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专营店、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大对非法经营酒类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大要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并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查办管理机制,对违法经营酒类产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从重处罚。
 
  三、进一步加大侦办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售假和侵权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发现、依法取缔非法经营酒类的“黑窝点”,酒类经营者在购入酒类产品时,应核实销售酒类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酒类经营者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供货商资质的,各地工商部门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酒类经营者要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报告。
 
  2.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一步严格酒类商标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加大惩处威慑力度。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要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及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4.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对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
 
  四、加强酒类产品抽样检验,积极配合健全追溯体系
 
  1.加强酒类产品抽检。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格落实抽检制度。
 
  2.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与其他环节的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积极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各市工商局要及时汇总、梳理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食品处。
 
  联系人:张国辉      联系电话:85813009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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