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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公告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7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5号令),现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予以公布。其中,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的过渡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3年5月1日。
 
  附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序号

名称

定义

备注

01

肉类

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

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02

水产品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相关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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