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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普通盐”是否允许用于腌制食品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7〕857号)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普通盐”是否属于工业盐是否准许腌制食品使用的请示》(呼中法发〔2007〕89—1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来函中提及呼伦贝尔盐业公司向腌制企业提供“普通盐”用于腌制食品,而检验报告的样品名称为“工业盐”、“海盐”、“散盐”,没有“普通盐”。根据现有资料,尚不能判定“海盐”和“散盐”是否可用于食品加工。食品加工用盐必须符合食用盐的各项要求。

  二、《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不包括“普通盐”类别。该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你院可向该中心进一步了解情况。

  三、《食品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感官指标的产品即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产品。

  专此函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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