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全省粮食库存底数,促进粮食库存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动粮食企业提高库存管理水平,实现“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30 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具体包括: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组织领导
(一)全省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参加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清仓查库有关问题,向国家粮食局等部委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粮食局设立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汇总组、技术指导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清仓查库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省领导小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家粮食局等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制定全省粮食清仓查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培训参加省级复查人员。四是审核确认全省2012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五是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六是协助国家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七是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清仓查库工作情况和结果。八是协助其他省做好异地储粮检查工作。九是受理、核查举报案件,并配合国家抽查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涉及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问题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二)各地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成立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县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辖区粮食库存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培训参加市级普查和县级督导企业自查人员。四是汇总、上报本辖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12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登统表,并将省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下达到县。五是汇总本辖区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六是协助省级和国家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七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省级和国家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问题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汇总、上报本辖区具体到承储库点的2012年3月25日粮食库存登统表。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级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为确保统计口径不乱和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广德、宿松两个直管县此次清仓查库不比照市级安排,仍列入宣城、安庆统一安排。
(三)各直属企业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在地原则,由省、市、县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各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储粮直属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4月1日前,县粮食局负责将地方储备粮和地方粮食企业管理的商品粮库存(不包括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至实际承储库点,经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市粮食局同时报送2012年3月25日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的登统表和3月份统计报表;4月5日前,市粮食局负责将各县报送的登统表,连同市直企业登统表合并后,经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省粮食局同时报送2012年3月25日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的登统表和3月份统计报表。
4月5日前,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责向省粮食局提供2012年3月25日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直属企业商品粮库存登统表,2012年1-3月份统计月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2011年以来的轮换销售计划等详细资料(如检查需要,应及时提供以前年度的相关报表、文件资料);中粮粮油安徽有限公司、安徽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省粮食局提供2012年3月份统计报表和2012年3月25日具体到实际储存库点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登统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向同级粮食局提供2012年3月25日具体到储存库点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分品种、性质)。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粮食局、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徽省旅游(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粮油安徽有限公司报送的登统表,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登统表进行审核合并,将外省代储的实际储存库点名单、库存数量摘出,以委托函和Excel电子表格方式提交受托方省粮食局检查;同时将其他省份委托我省检查的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及库存数量并入,形成我省纳入此次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储存库点及库存数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确认后的登统表按照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分解下达到各市粮食局,作为库存检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2年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国家粮食局委托我省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按县级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全面普查、省级重点复查和国家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为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级领导小组要切实按照“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粮食库存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领导小组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进行严格复核,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省级复查人员将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每个组由一名处级干部带队。
市级普查、省级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配备检查人员。由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由各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市的复查。
国家抽查将在省级复查基础上,采取事先不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附件执行(相关资料请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下载)。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县(市、区)成立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名单等于3月25日前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区域内粮食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20日前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各级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粮食清仓查库动员会,具体部署清查工作,以会代训检查人员。
4、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将本省企业委托省外企业代储的粮食库存提交受托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要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好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存储有稻谷的地方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需要,准备好若干个1立方米标准木制稻谷容重器。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级领导小组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同时组织开展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的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好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各类统计、会计账表资料和相关出入库业务凭证、粮情检测、薰蒸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市级领导小组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派员配合。普查要依据省审核确认的3月25日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统计报表资料逐仓逐库核实。结合普查工作,选择部分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5日前完成报表汇总,形成工作报告,由市粮食局会同同级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期间,省粮食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和督促。
(四)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组成联合复查组,中储粮安徽分公司派员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15%。质量复查的扦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
省级复查结束后,各地要做好准备,接受国家抽查工作组的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对清查报表汇总数据严格把关,及时审核纠正统计差错,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问题,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反映;对于其他方面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5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报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对检查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由省粮食局单独行文上报国家粮食局,确保全面客观。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粮食局决定委托我省省级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检查,是应对当前粮食库存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粮食库存检查力度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粮食局对中央储备粮首次采取委托方式检查。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检查方案,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全面做好受托检查工作。
(二)保证质量进度
市、县领导小组要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精神和本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三)逐级落实责任
市、县级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在检查全过程建立并严格执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市、县粮食局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和检查人员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层层复核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检查环节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清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坚持实事求是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反映库存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五)坚持边查边改
把整改存在的问题贯穿到检查全过程、全环节,以查促改,既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又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强化整改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对重大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严肃处理。
(六)严明检查纪律
各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参加检查工作。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严肃查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检查,严禁检查走过场,或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涉及中储粮直属企业的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粮食局。被检查企业如对检查结果不服,可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认为检查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国家粮食局或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七)主动接受监督
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及时报送信息
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及时报送检查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和阶段性总结。做到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工作安排问题,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请示。
(九)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市、县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配备必要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注意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各级数据汇总要指定专用计算机,处理过保密数据的计算机未经专门技术处理,严禁接入网络。数据传输要采用专用介质,专人负责交送,并妥善保管。纸质工作报告和报表通过机要通信局或专人交送。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积极支持配合
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本着提高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把本次检查作为查漏补缺、防微杜渐、夯实企业管理基础的重要契机,共同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重点保证此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文件资料保存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检查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检查结束后,全部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复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报表、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和相关处理材料;其它相关资料。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资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