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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 10 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省粮食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国粮发[2011]22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粮油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粮油质量安全工作

  保障农村粮油质量安全,是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加快农村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加强行政监管和市场引导,督促粮油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农村市场提供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价格合理,适应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粮油食品,切实保障农村粮油供应安全。

  二、加强领导,有效落实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区)、县粮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县级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构,组织开展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上下对应、快捷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粮油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油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未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完善措施,切实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重点环节粮油质量安全监管。一是督促粮油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主体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进一步督促和指导粮油经营者在收购、储存和出库销售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制度,加强对收购入库、出库和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及时对杂质、水分超标的粮食进行整理,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建立、完善粮油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行为。二是加强粮油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制定监测抽查计划,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加强防护剂的使用管理,完善储粮化学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三是妥善处置问题粮食。对于监测、抽查中发现的生芽、霉变、真菌毒素污染、农药残留超标和有害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应及时采取全面排查、强制检验、无害化处理、限定用途、定向销售等措施,严防污染粮食的扩散,重点防止劣质粮食和有害成分超标的粮食进入农村消费市场。

  (二)继续做好“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工作。不断扩大专项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粮仓设计和制作水平,推广农户科学储粮设施,逐步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知识的培训和指导。通过项目的实施和示范农户的带动,提高农民的安全储粮意识,改善农户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切实提高农户自储粮食的质量安全水平。

  (三)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业协会要以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大中型粮油骨干企业为依托,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民、支持农业”的原则,了解农民意愿,研究农村市场,开发生产适销对路、安全优质的粮油产品,满足农民需求,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进一步增加销售服务网点,扩大服务领域,发展“订单粮食”、“两代一换”、连锁配送,开展便民服务,真正把“放心粮油”送进农村千家万户。

  四、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粮油质量安全意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粮油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粮油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倡导正确的消费理念。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通过编印发放宣传材料、制作张贴宣传海报、建立宣传橱窗、摆放展板、举办知识讲座、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暂行)》等粮油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粮油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提高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宣传普及主要粮油品种的营养健康、科学膳食,以及粮油采购、存放、质量鉴别、危害防范知识,增加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科学消费理念的树立;宣传放心粮油品牌,结合农村市场消费特点,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劣质粮油,增强放心粮油企业服务“三农”的信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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