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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意见(闽农质监[2011]120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厅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7号)部署,今年6月1日起,将在福州、厦门、泉州市开展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省推开。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确实抓好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现依照我厅职能,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依法抓好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工作

  福州、厦门、泉州三个设区市农业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定职责,做好蔬菜、猪肉和时令水果准入的相关工作。

  1.做好准入农产品上市前的产地准出工作。根据准入农产品的生产特点,从生产环节监管入手,组织做好准入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的相关工作,积极主动指导、帮助相关准入主体单位做好认证产品、检疫合格产品,以及检验合格产品相关证明与证书的检查与核准工作。

  2.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的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监管工作,定期对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形成查验有序、查处有力的工作制度。

  3. 强化对农产品包装物的标识管理。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省政府准入试点的要求,加强对入市农产品,尤其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农产品包装物标识的准入管理。

  二、切实加强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场准入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三个试点市及全省各农业部门要立足生产环节,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逐步推行农业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把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准出关,实现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为在全省推行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作好准备。

  1. 推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以蔬菜、水果和生猪等准入产品为重点,加大农业技术的实施和推广力度,以大型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市、县级农业标准化基地,积极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牧养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推动“菜篮子”产品实施全程标准化生产。

  2. 稳步发展“三品一标”认证。农业“三品”是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的准入条件之一。各地应稳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保护;切实加强证后监管,维护“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3.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在农产品生产源头,以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在准入农产品的主产区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制度和准入农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制度。建立检打联动机制,加大农业投入品质量执法抽查和监督抽查,依法通报不合格农业投入品,对违法违规农资企业及其不合格农业投入品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农民安全用药使用技术培训活动,推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确保农产品安全上市。

  4. 强化准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面向城市的省级监督抽查,以及以基地、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等为重点的市、县(区)级的监测抽查要加大对准入农产品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项目,增加监测频次,提高产品监测的覆盖面。鼓励和推进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市场准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行在相关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准入主体间的监测结果通报,实现监测信息的共享。对监测出的问题农产品,要按照检打联动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和处置,提高对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预警和防范能力。

  5. 推进可追溯制度试点示范。按照2010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会的要求,省厅已选择蔬菜和水果开展了可追溯试点,建立了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平台。今年还将在蔬菜、水果、食用菌、生猪和鸡五个产业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各地要按照“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的总体要求,在准入农产品的种、养殖环节上建立农事管理记录制度,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建设。

  6.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要按照《福建省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的要求,制定准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建立起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预案,提高准入农产品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着力完善监管保障机制。

  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目前,我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还比较薄弱,监管体系也不完整。这种格局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展开,无法适应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的要求。为保证市场准入条件的实现和管理,必须尽快健全监管体系。一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利用新一轮机构改革的时机,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说明情况,尽快在农业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已设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监管队伍,确实负起监管职责。今年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的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最后一年,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1]1号)中提出的“力争2011年完成在全国普遍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任务”的要求,尽快在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同时,由村级农技员和动物防疫员一并承担起质量安全监管的任务,进一步健全由省到村的监管网络。二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农业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充实执法队伍,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规划的市、县(区),要按照农业部规划的要求,加快市、县(区)检测站点建设。各监测机构和配备流动监测车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站点运行经费,开展人员培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和依法依规监测与检测的能力,尽快发挥作用,为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提供技术支撑。

  2. 细化实施方案。试点城市农业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定职责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试点工作农业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中由农业部门负责的工作进行细化,形成工作措施,保证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开展这项工作需要的经费,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争取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3. 加强调研和宣传发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各地农业部门要立足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注重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监管措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教育。同时,做好相关政策和准入措施的宣传工作,取得准入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理解,获得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使他们成为维护该项制度的中坚力量。

  二О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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