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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pdf   

  附件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附件2: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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