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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管人员认真负起管理责任,倡导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惩戒失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

  (三)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违规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的;

  (五)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从业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未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有关规定,或者采购、使用或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备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十一)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阻挠执法的;

  (十二)连续12个月内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五条 惩治期限和措施:

  (一)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自《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三)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四) 对列入黑名单的餐饮服务企业,其惩治期为一年, 依法处理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1、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量化分级管理动态等级降级;

  3、向社会曝光,并建议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不选择其承担餐饮服务接待任务。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在一周内将“黑名单”有关材料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事由、惩治措施、起止期限、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被处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黑名单”,公众可以上网查询。

  第八条 各辖区监管人员负责惩治期满的审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销惩治期限满后的“黑名单”。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餐饮服务提供者中,对导致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黑名单”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黑名单”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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