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监局:
你局《关于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质监〔2011〕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第四十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经浸泡清洗等处理包装的初级农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依法不属于质监部门监管范畴,因此,不应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