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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的意见(农质安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适应农业发展的形势需要,实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场)建设等工作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无公害农产品在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全程控制、档案记录、包装标识、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定,现就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以下简称“整体认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无公害农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满足公众需求”的发展任务,以强化质量安全为主线,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效性、保障质量安全为目的,在坚持现有认证制度条件下,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将申请人最近3年计划种植(养殖)所有产品的认证由过去的需要多次申报调整为一次申报的整体认证方式,实现从保障单一产品安全向控制基地生产过程安全的方式转变,从产品合格性评定向生产主体综合性评价的方式转变,改进标志的使用方式,强化标志的质量证明和质量追溯的功能,发挥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加快无公害农产品又好又快发展。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组织化程度高、质量安全自律性强,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主体资质要求。申请人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地规模要求。生产基地应集中连片,产地区域范围明确,产品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生产管理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投入品管理(含当地政府针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的管理措施)、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全程质量管理制度。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申报材料要求。除现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3年内种植(养殖)计划清单、生产基地图等3份材料(见附件)。其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封面的材料编号在原编号基础上加后缀“ZT”,申报类型选择整体认证。

  三、认证审查和监管

  (一)加强认证材料审查,严格把握整体认证条件。各级工作机构要按照各自认证审查重点,针对整体认证资质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尤其要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档案等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的审核把关,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二)科学检测产品,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对申报时可收获产品严格按照现行抽样原则确定检测产品数量,对尚未生产的产品,要在产品上市前依据同样的原则进行补充检测,补充检测的产品检测结果报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并留存。

  (三)加强现场检查,科学评定主体质量安全生产能力。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评定项目表》基础上,适当增加、细化评定项目内容,核实申报产品的具体信息,突出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生产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的检查。部中心和各专业认证分中心要增加整体认证产品的现场核查比例,加强对申请人资质条件和产品检测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四)建立证后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工作机构要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突出对整体认证产品的全程监管,加强对产地环境、生产记录、投入品使用和包装标识等重点环节的监控,适当增加整体认证产品的抽检比例。要探索完善标志使用模式,引导整体认证申请人依法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增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产品认证后补充检测和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获证人,要暂停全部产品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整体认证工作是在我国现有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框架内,对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开拓和创新,要求高,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工作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资质从严、积极推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认证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并报部中心备案,对主体资质、质量控制、证后监管等达到相应条件要求的申请人,成熟一个认证一个。

  (二)强化培训宣传,切实做好服务。整体认证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新模式,各级工作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整体认证方面的培训宣传和服务工作,并努力实现在标志使用方面的创新。通过宣传整体认证和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无公害农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形成无公害农产品与农业标准化生产紧密衔接的良好机制。

  (三)加强政策支持,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工作机构要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对整体认证申请人的指导和扶持,在资金投入和政策上予以倾斜,确保整体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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