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滨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市农村饮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滨州模式。但是,少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时间长,设施老化失修、水处理标准低、管理不善等情况仍有存在。为加大保障工作力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水质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供水水质是否安全,既影响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效果,又影响着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农村供水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总揽全局,明确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切实加大对水质问题的整改力度

  各县(区)要对本地的供水水质,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对监测出水质不合格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于供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水厂改造、改进水处理工艺、完善消毒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经整治仍不达标的应停止使用。特别是使用机井为供水水源的县,要高度重视机井供水水质不稳定问题。对于管网老化、输水管道二次污染等引起自来水漏损、腐蚀严重、水垢淤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改造,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确保改造后供水通畅、水质安全。各县(区)要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以正式文件报市水利局。

  三、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保障体系

  各县(区)要完善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加强对饮水水源、供水水厂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水文部门要每月监测一次,供水单位实行日监测制度。要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饮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确保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配套完善各饮水工程的消毒设施,确保每处饮水工程的消毒设施正常运行。加强供水管网运行监管,防止管网二次污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完善检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制度,做到水质监测经常化、制度化。

  四、切实加大工程建设和改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按照新编制的《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各县(区)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分步实施”的要求,重点安排和优先解决高氟水、微咸水等对人民健康影响较大的饮水安全问题。机井供水中氟、碘超标的县(区)、乡镇,应尽快实施水源转换和平原水库集中供水,从根本上保障安全饮水。要广开投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建设,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坚持质量第一,建管并重,确保工程建一处,管好一处,发挥效益一处。

  五、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各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水厂、自来水公司、乡村供水点和管网的安全检查,防范并有效控制突发事故对供水的影响。

  六、建立饮水安全应急保障机制

  各县(区)要制订保障本区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及实施保障措施。各级要制定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和联合调用方案,报上级政府审定并备案。县(区)政府以及各供水单位,要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机构,落实值班制度和重大事件的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必要时迅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饮水安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