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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回顾检查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716号)

  各相关区县质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精神和总局《关于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回顾检查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280号)文件要求,加强乳制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市局决定组织相关区县质监局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回顾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回顾检查,进一步落实42号文件要求,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切实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要求,检查辖区内全部重新审核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检查落实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测三聚氰胺情况,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产品全项检测实施状况,同时结合市局《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企业完善质量安全制度、规范生产记录。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2011〕833号),检查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使用电子信息记录系统情况。督促各乳制品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加快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建设。同时,相关区县局应要求乳制品企业按此通知要求,对已有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改进,按此通知要求完善已有系统。

  (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未通过审核、拟依法注销和已依法注销企业,防止非法开工。同时检查辖区内仍在限期整改的乳制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未完成整改的原因、目前整改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四) 各区县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批批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乳制品企业“批批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两周对辖区内全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核对企业“批批检”抽样单、进货台帐、销售台帐和与成品库中产品的一致性,是否存在漏检、瞒报情况,生产状态有变化的随时通知食品处。新增使用乳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生产企业应立即通知食品处。辖区内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区县局,尚未按照42号文件规定实施驻厂监督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驻厂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检查人员,明确时限、目标、要求和责任,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处理、督促整改。

  (二)各相关质监局要结合此次回顾检查情况,全面梳理2011年乳制品监管工作,认真总结监管工作和企业质量控制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步乳制品监管工作建议,形成2011年乳制品监管工作报告,并填写“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使用调查表”(见附件)。2011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报告及“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使用调查表”盖章后,传真至市局食品处。

  附件:   乳制品企业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使用调查表.doc
  联系人:王明礼        联系电话:27182059(传真)

  邮  箱:王明礼OA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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