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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http://law.www.sqrdapp.com/show-164428.html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第九条  购入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粮油卫生标准的进口毛油或者国产二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条  销售轮出的市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执行,并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三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市对市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市粮食局同意,不得变动市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帐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其中对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市储备粮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粮食局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十九条  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
 
  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首都粮食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使市储备粮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本市于 1991年7月开始建立了储备粮制度。市粮食局于1992年3月19日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粮食局专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粮权、补贴、入库、储存、轮换等具体管理内容。在全国粮食供应紧张的非常时期本市动用了储备粮,有效调节了市场供求,为控制粮食市场稳定提供了物质保证。
 
  1998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1998年,市政府批转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储备粮油管理体系的意见》。根据本市粮食自给率低、对市场依赖性强的特点,确定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粮油储备规模。
 
  在2001年11月,市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在文件中市政府将“完善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体系”作为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并把“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摆放在当前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中。文件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体系,建立市级储备粮垂直管理制度,加快储备粮布局调整,完善市级储备粮代储办法,并明确指出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又是特大的粮食销区,确保粮食安全,具有特殊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近几年来,由于国内粮食连续丰收,本市粮食供求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本市粮食安全体系没有相关法律予以保障,粮食自给率低,70%以上的用粮需要靠进口和从外省市购入。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粮食播种面积将逐步减少,粮食自给率还在下降。全市粮食年消费总量60亿公斤左右,而全市粮食总产量在15亿公斤左右,尚有 45亿公斤缺口需要进口和从外省市购入补充。本市作为特大的粮食消费地区,对粮食市场的承受能力较弱,对外的依赖程度强。(2)造成超期储存和陈化粮食的因素较多,主要是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手段保证轮换机制的有效实施。如不及时通过轮换等形式调整库存结构,不但增加财政压力,而且随着粮食逐渐陈化会造成更大损失。
 
  国务院在国发[1995]15号文件中要求粮食销区要建立6个月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以丰补歉,保证供应。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使本市粮食安全得到保证,以法的形式制定和实施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对市储备粮的管理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承储单位和储备粮油进行选择,同时还要建立起职责明确、高效灵活的轮换机制,并行之有效的运行,保证市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工作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制度确保实施。
 
  二、立法过程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和审查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采取直接向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征求远郊区县政府对储备粮管理的意见,并召开有粮食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粮库参加的座谈会等几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听取了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农发行北京市分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办法》作了相应修改。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问题
 
  《办法(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北京市分行三家部门在本市储备粮工作中的各自职责,这主要是依据京政办发[1998]28号、京政办发[2000]87号、京农发行字[2000]13号文件的规定。三家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共同作好本市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二)关于市储备粮费用补贴的问题
 
  市储备粮自1991年建立起,参照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经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本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12元(其中保管费用0.08元、轮换费用0.04元);储备食用油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4元(其中保管费用0.28元、轮换费用0.12元)。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储备粮油的数量,将每年所需费用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费用补贴标准保持不变,按时拨付给市粮食局,再由市粮食局根据各承储单位的实际储存数量将补贴拨付到位;农发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本市储备粮食和食用油所需的贷款工作。
 
  (三)关于市储备粮的管理制度
 
  1999年,粮食局机构改革,实行了政企分开。改革前,50%左右的市储备粮和100%的储备油都是由市粮食局直属单位储存。改革后,市粮食局与原直属单位的仓储企业脱钩,储存市储备粮的客体发生了变化。《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出台,原直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一样平等参与承储资格的招标,简化了原有的三级管理模式。另外我国入世后,按照WTO规则,政府要普遍执行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遵照《办法》规定,由市粮食局公平、择优选择购入的储备粮和确定承储单位,可以把政府的管理行为通过市场方式进行调整。在承储单位的选择上,办法规定应当采用统一标准,依照合理布局、竞争择优原则进行选择,并由市粮食局与承储单位签定委托承储合同,依照法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为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建
 
  立起有效、便捷的管理模式。
 
  (四)关于目前我国粮食立法方面的基本情况
 
  几十年来,我国粮食管理一直处于高度计划经济时期,在“四统一”(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体制下,无需立法。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 1998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今年,国家粮食局正在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  目前,我国的《粮食流通法》正在酝酿过程中,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多级粮食储备制度,按粮权实行分级管理,即使《中央储备粮管理办法》出台,也不作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上位法,各省及以下地区还应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1998年以来,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粮食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充分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有力推动了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经过3年多的改革实践,本市粮食流通领域体制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的问题,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被作为此次粮食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具有重要意义。相信《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起到推进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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