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质检机构考核工作,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规定的质检机构才有资格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检测任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建立起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从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体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六条 检测人员掌握水产品基础知识,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取得上岗证书。
实验室专职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并满足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拟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须向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计量认证情况;
(五)专职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的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
(七)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准予承担我省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2次能力考核,考核对象为已承担或拟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
具体方案由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参加农业部考核合格的项目可以申请免考,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可申请一次补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纪律,按委托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组织者)要求按时完成检测任务,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把检测数据透露给第三者。
第十五条 对于管理混乱,纪律涣散,工作质量差的质检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承担检测任务资格。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检机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资格,待整改合格并按本办法程序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才能继续承担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任务:
(一)弄虚作假,检测数据不客观;
(二)连续两年内出现二次(含)以上检验结果失误;
(三)未能按时完成检测任务或年度内两次(含)以上未能按时、按格式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四)保存的样品在规定期限内变质两次(含)以上;
(五)年度能力考核不合格,补考依然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