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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9〕12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制订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卫生厅负责标准备案受理的机构为“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邮编:310009,联系电话:0571-87838222。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提交的资料目录及要求,详见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http://www.zjphis.com。
 
  三、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全省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继续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备案且仍在原规定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需要修订的,应向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
 
  四、省卫生厅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要求公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质量技监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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