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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513号)

  各区县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企业备案工作。
 
  附件:质检办食监函[2011]939号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doc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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