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沙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标准
1、经营场所必须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蟑螂、灭老鼠,经营场所内不得有苍蝇、蟑螂、老鼠。地面、桌面和墙面必须保持洁净完好。地面不得有垃圾、油污,保持原材料本质;桌面不得有任何脏迹;墙面整洁。
2、经营场所必须每7天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彻底消毒。
3、经营场所必须配置防蝇、防鼠密封垃圾桶,垃圾桶内外每3天清洗消毒一次;必须配备专用餐厨垃圾桶,餐厨垃圾必须日产日清,不得在经营场所过夜,餐厨垃圾桶每天清洗并消毒一遍。
4、餐饮加工房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类设备,必须每天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一遍消毒。
5、经营场所不得使用苍蝇拍、灭蝇器等。
6、经营场所洗手间必须天天清洗消毒,出水、排水畅通,设备完好能正常使用,不得有异味。
7、必须配备消毒柜、冷藏柜和冷冻柜。
8、从业人员必须天天洗澡洗头,工作服穿戴整洁,必须戴口罩和餐用手套,不留长发、长指甲,上班时不戴戒指。患有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保洁布巾必须使用纯白色的,必须天天使用洗涤品清洗并消毒晾干次日使用,必须保持白净。
10、蔬菜、生肉、熟肉分开存放。瓜果、蔬菜冷藏时间不得超过5天;肉类生品冷藏不得超过2天;鸡蛋冷藏不得超过15天。鱼肉冷冻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冷冻肉类颜色变黄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三条 市场准入。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畜禽、水生动物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购进销售。
第四条 进货查验。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查验并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验收记录。
第五条 监管对象。现有969家餐饮单位和今后新增的餐饮单位。
第六条 监管方式
行政监管。建立网格化行政监管机制,即:定责任片区,定责任事项,定责任人,定责任时限,定责任处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监督所在职人员、志愿者为责任人。每位责任人负责一个责任片区,并带一位志愿者,负责其责任片区餐饮单位的监管。每个责任片区共有35家餐饮单位,每家餐饮单位每两天接受一次检查。监管人员负责对被监管餐饮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被监管单位达到卫生标准。
电子监控。对从事餐饮服务的商户,安装电子眼进行监控,成本费用由商家自理。
重点抽检与随机抽检。在注重常规检验检测的同时,突出重点抽检和随机抽检,将地产食品和涉及面大、消费量广、群众比较关注、问题相对突出的食品作为重点检测品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季度制定重点抽检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信息发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发布通告等形式将信息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和社会公众。
第八条 社会监督与投诉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监督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食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督查考核
建立督查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各责任片区的行政监管情况及责任片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督促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将督促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对工作迟缓、检查指导不力、监管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标准符合率达不到95%以上的责任片区,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行政诫勉谈话,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次达不到95%以上的责任片区,责令责任人调离所在食品监管单位。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督促检查35个责任片区和对各餐饮服务单位卫生情况的认定结果,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建立考核体系。采取餐饮服务卫生监管联动机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列入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别与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市卫生局与市卫生监督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所监管责任区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年终考核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3分,并取消推荐为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典型、不享受政府效能建设奖金。
第十条 处罚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厉处罚,处罚后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仍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中宁县、海原县参照本办法,抓好辖区餐饮服务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