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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六食安协办[2005]7号)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示;

  (六)其他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序,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二、组织查办

  (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进展情况和处理意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农业委员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安全事故交市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相关县的食品安全事故,向相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核查情况及初步核查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三)建立督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通知相关县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查办;

  (二)事故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管辖职能的,应有相关部门参加,并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间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及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按《六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间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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