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并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规范保健食品领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使保健食品领域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群众食用保健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索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是否建立专有使用台帐;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使用;是否非法添加药物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选择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品种,如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疲劳、改善睡眠等保健食品,加大对此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抽验力度,检测是否添加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
(二)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生产行为。
(三)检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原料是否与批准证书配方一致,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工艺过程是否按照工艺规程严格实施,生产关键点是否进行有效控制;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四)检查保健食品原料采购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原料采购是否实行专人负责,是否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名称是否采用标准名称,是否存在采用代名称现象,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原料进厂检验制度,并将原料检验报告留档案备查;是否建立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溯。
(五)检查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检查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协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被委托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生产能力,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除原料前处理、提取工序外,一个产品的全部生产工序(包括外包装)是否在同一家被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中完成。
(六)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企业是否按照要求标签专人专柜管理,建立有效的标签发放、领用及销毁制度。
(七)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检查企业所经营产品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从业人员是否进行相关培训和健康体检;经营面积和存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企业索证索票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齐全,销售保健食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5月25日前)。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内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迅速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检查计划,逐项落实检查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26日至6月10日)。各地要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摸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要组织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做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市将实施方案和自查摸底阶段情况于6月10日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9月30日)。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在检查生产企业时,要与企业动态生产相衔接。生产企业接受检查时,须提供包括原料组成、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以及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产品注册文件资料和备案企业标准。经营企业接受检查时,须提供有关索证索票等材料。检查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真实一致。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加大辖区内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力度,制定专项抽检计划,落实专项抽检经费,重点加强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产品的抽检,检测是否添加与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省局将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抽查工作。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要建立完善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五)督查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省局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一经查实有监管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同志要用更多精力推进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健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措施,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认真加以落实。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监管工作的衔接,避免监管真空。
(二)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省局将组织对各地查处重大案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三)规范监管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管行为,做好监督记录;加大查处力度,对有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增加监管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格整改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和信息通报等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地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专项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2011年5月底前,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保健食品企业。组织开展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各地要认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件)于每月28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孔令忠,电话:025~83209352;传真:025~83209352;电子邮箱:konglz@jsf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