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rar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