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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吕政办发〔2008〕63号)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吕政发〔2007〕86号)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管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不断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和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积极推进平安和谐吕梁建设进程,将党和政府对建筑工人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机制,确保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划,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承诺告知制度,积极做好食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做到指导及时化,培训制度化,资料档案化,确保监督频率3次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导监督工作,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食品卫生管理列入施工企业的考核范围。各个建筑及施工单位要确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将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工地食堂卫生规章制度,确立专门的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对食品的采购索票索证,建立台账,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进行专门监督。通过整治工作,真正使建筑工地食堂的相关卫生要求和卫生制度得到落实,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80%以上,有证食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90%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08年5月15——6月5日)。
 
  对全市范围内建筑工地食堂完成第一次全面摸底登记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掌握建筑工地食堂基本情况,规范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告知相关办证要求、许可条件及整改意见。按照市食安委统一部署,卫生、城建、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向建筑工地食堂分发告知书,督促办理承诺手续。
 
  (二)宣传培训(2008年6月6日——7月10日)。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与培训工作,强化建筑工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乡镇、街道办及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完成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第二次全面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建筑工地办理卫生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选择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相对较好的工地食堂作为卫生监督规范化管理的试点,适时全面推开。
 
  (三)督促整改(2008年7月11日——8月25日)。
 
  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状况,适时召开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督促建筑工地食堂按照食品卫生许可条例进行整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规范化管理要达到一定数量。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阶段工作成果,将好的工作方法在本辖区全面推广,为第四阶段达标验收奠定良好基础。
 
  (四)总结验收(2008年8月26日——9月25日)。
 
  对经过整改的建筑工地食堂进行验收,完成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使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80%以上,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规范化管理数量达到总数的90%。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要进一步落实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建筑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与沟通,加强部门协作,消除工作阻力,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确保成效。各县(市、区)要掌握本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基本情况,要及时对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食安委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润生
 
  联系电话: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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