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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吕政办发〔2010〕9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5号)和《山西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晋食安协委〔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在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度,到2010年底结束。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任务目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禽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任务目标: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以蔬菜为主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2%以上,主要畜产品违禁药物检出率控制在2%以下,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食品生产环节。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着力构建从原料进厂、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监管链条;以区域性集中生产和食品小作坊为重点,搞好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食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完善食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回访制度,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任务目标: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全面取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食品流通环节。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制度,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抓好流通环节的消费维权工作,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建立。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抓好流通环节奶制品、酒类、肉类、醋类市场以及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任务目标: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努力做到县城以上城市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小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100%的乡镇和行政村至少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五)餐饮消费环节。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大力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任务目标:实现县城以上城市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0%以上,农村地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食堂和餐饮单位要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各级各类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持有率达到100%。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完善出口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失信惩戒机制。
 
  任务目标: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100%得到清查。
 
  (七)畜禽屠宰。依据《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定点屠宰,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病死病害生猪(牛、羊)和畜禽注水等行为,严防未经动物疫病检疫、品质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任务目标: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八)食盐。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和私盐运销团伙,取缔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严厉查处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非法加工和销售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大案要案,加强食盐安全检验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盐业企业经营行为,严查销售非碘盐、非食用盐行为,规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行为,查处使用非碘盐、劣质盐和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的行为。
 
  任务目标:食品加工企业用盐行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私盐加工、储藏、销售窝点全面取缔。
 
  (九)保健食品。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管机制,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任务目标:揭露和处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使保健食品非法宣传、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得到基本遏制,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进一步完善。
 
  (十)食品包装材料。对在生产、流通、餐饮等食品安全领域内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打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容器及使用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任务指标: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得到有效规范,对纳入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的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办证率达到100%,县城以上的流通、餐饮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率达95%以上。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我市现行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卫生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大我市食品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力度。加强培训宣传和督促检查,严格生产、加工、储运等各环节的标准实施。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在现有监管模式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各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
 
  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五)强化行政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基层执法单
 
  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四、工作步骤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深入整顿阶段(2010年2月1日— 5月31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去年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全面深入的开展整顿工作,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整顿工作的抽查和检查,保证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巩固整顿阶段(2010年6月1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整顿的同时注重整顿质量,巩固整顿成果,做到检查一家指导一家,查处一家整改一家,整改一家规范一家,确实把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把在整顿工作中总结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而使整顿工作从集中化转向日常化。各地、各部门把在整顿工作中指定的制度,总结的经验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
 
  第三阶段:督查和评估考核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同时认真做好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年底,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按照任务指标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一项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系统工程,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收集、发布、新闻宣传及投诉受理、转办等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督促和指导各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盐务部门负责规范盐业经营秩序,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在我市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
 
  农业、水利、卫生、质监部门负责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坚持正面报道,及时曝光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级、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整顿工作要注意策略和方法,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消费者信心。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考核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县(市、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将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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