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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娄卫法监[2009]1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我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监督,规范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将不再对各地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和签发审查意见,由市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卫生部《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相关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同时及时报送市卫生监督机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配合对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卫生审查,现场审查符合规范要求且产品经抽检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则不出具合格意见书。同时,每年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公布现场审查合格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名单。

  三、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季度要对已经审查合格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检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主要跟踪检查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具使用情况,加大对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场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每两月抽样检验一批产品(6—10件)按GB14934—94餐饮具消毒标准进行检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使用安全。

  四、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市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消毒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已开办但未经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的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重新进行审查。请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将本辖区各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卫生审查申请资料(见附件)于2009年9月4日前报送市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机构将于2009年9月20日前对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控制和行政处罚,同时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力查处被监督单位的违法事实,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存在有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严重、多次处罚屡教不改的单位要责令关停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   娄底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卫生审查申请表.doc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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