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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鲜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管理,保证鲜奶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自治区鲜奶生产和乳品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鲜奶生产、收购、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鲜奶系指未经加工的牛奶。

  第四条 自治区鼓励发展奶牛饲养业。各级政府在资金投入、草场使用、饲料供应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扶持奶牛饲养业的发展。

  奶牛饲养单位和个人应通过改良品种,改进饲养方法,提高鲜奶的产量和质量。

  第五条 乳品生产企业应与鲜奶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乳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各盟市可根据国家鲜奶收购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鲜奶收购的地方标准,报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鲜奶的感观、理化、卫生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鲜奶中不得掺水和其他物质。

  第十条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鲜奶:

  (一)患乳房炎的;

  (二)产犊前十五日内及产犊后七日内的;

  (三)用抗菌类药物治疗期间及停药后五日内的;

  (四)患布氏杆菌病等法定传染病的;

  (五)颜色有变化的和有异味的。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一条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乳品工业企业的规模和效益,合理划定或调整企业的购奶范围。

  在划定的购奶范围内,乳品企业要保护鲜奶生产者的利益,及时收购,并按照合同兑现奶资。

  第十二条 鲜奶价格,由盟市物价部门会同当地乳品工业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鲜奶收购标准和优质优价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购奶单位应按本地区的鲜奶收购价格购奶,不准以任何名目压等压价或提等提价,不得超越购奶范围购奶。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购奶单位必须配备鲜奶质量检查员。鲜奶质量检查员由盟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鲜奶质量检查证。鲜奶质量检查员持证检查。鲜奶质量检查员业务上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鲜奶质量检查员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及质量检验规程检查鲜奶质量;

  (二)对在鲜奶中掺杂使假的,建议购奶员拒绝收购;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奶,就地扣留并提交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鲜奶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旗县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鲜奶进行质量和卫生监督检验。收购单位与生产者之间的鲜奶质量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决。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超越购奶范围购奶的,由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收购,并处以超范围收奶总量价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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