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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13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本着科学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两者的规定和要求原则上是一致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准则》所列出的产品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建立三十万级或十万级的净化级别车间(酒类除外),未列入《准则》所列出的保健食品类别原则上应建立十万级的洁净级别车间。

  二、《准则》要求提供的“净化空气流程图”包括:净化装置净化后空气的输送流程、净化装置对空气净化过程的流程、回风流程及排风流程。

  此复。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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