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本着科学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细化,两者的规定和要求原则上是一致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准则》所列出的产品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建立三十万级或十万级的净化级别车间(酒类除外),未列入《准则》所列出的保健食品类别原则上应建立十万级的洁净级别车间。
二、《准则》要求提供的“净化空气流程图”包括:净化装置净化后空气的输送流程、净化装置对空气净化过程的流程、回风流程及排风流程。
此复。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