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0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全力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建筑、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规范完善的全省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国安全生产平均水平。

  二、采取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各地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企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加快《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进程,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相关政策,促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三)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和利用好长期建设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和输油管道、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积极探索对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加强检查指导,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组建专业化的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对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并定期演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省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资质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立全省安全工程师考核聘任制度。

  (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整改、监控及人员培训等。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待国家相关办法颁布实施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依法加大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机制,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要求,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依法加大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的经济赔偿。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完善全省“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建设。各市州、县区市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2001年国务院302号令和2002年省政府25号令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各类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调查处理,并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建立全省和市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下达有关指标。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严格的定量考核和目标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批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五)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征收和使用,待国家相关办法颁布实施后,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五、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一)加大协调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坚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在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公开曝光。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理论、监管方式、安全文化和监管机制,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8日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