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兽药监察检验机构、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保证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我所制订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现予发布。本程序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监所业务管理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