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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农医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为加强兽药经营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印制了《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将样张发给你们,并就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工作,印制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图案、格式内容和纸质须与下发的样张一致,印制费用从本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地于2005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并通过换证对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不予换证。

  三、各地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注销并销毁原证,并以省为单位定期公布本辖区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名录。

  四、新《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年号)兽药经营证字 号”,其中年号(4位数字)+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2位数字,以农业部公告第452号公布的省份序号为准)+县以上行政区域序号(3位数字,各省统一编制并发布)+企业序号(3位数字)。

  五、《兽药经营许可证》项目内容填写要求:

  (一) 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二) 经营地址:指从事经销活动场所的地址。

  (三) 住址:指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

  (四)经营范围:指所经营兽药的类别,如化学药品、中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等。

  六、各地要将《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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