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列入《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但企业未获我国注册的进口肉类继续受理进境检疫审批至2005年6月30日,产品仍只能用于熟制加工。
二、对于《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包装……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的要求延缓至12月1日起执行(以货物启运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