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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319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食品标签问题的紧急请示”(浙卫〔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51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文号。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通知》中要求标注文号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可由省级卫生部门发放,也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注“xx保健食品”许可项目后,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二、关于执行时问。2003年7月1日后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2003年7月1日前生产的未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的保健食品,在有效期内允许继续销售。

  此复。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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