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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豆奶中汞限量执行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豆奶中汞限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请示》(吉卫函〔2008〕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豆奶中汞限量可以参照《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规定的鲜乳中总汞(以Hg)≤0?01mg/㎏执行。

  此复。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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