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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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