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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64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第7?3?2款的规定,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生产保健食品与药品不能使用同一生产线,且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生产加工车间也应严格分开,存放保健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库房也应与药品的相分开,不能使用同一库房。

  专此函复。

  附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法监发~2003 3645号
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卫生部:
 
    我省在执行卫生部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文件)过程中,遇到如下问题需请示:
 
    药品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与药品是否可以使用同一条生产线。存放保健食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与药品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库房。
 
    以上请示,请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二O O 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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