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64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第7?3?2款的规定,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生产保健食品与药品不能使用同一生产线,且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生产加工车间也应严格分开,存放保健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库房也应与药品的相分开,不能使用同一库房。
专此函复。
附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