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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酶制剂有关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0]298号)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加工助剂-酶制剂在生产应用中有关 问题的咨询函》 (中食添协 (2010) 25 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复合食品酶制剂的管理。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 (2009)89 号〉规定,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07) 规定的两种以上的酶制剂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酶制剂属于复合食品添加剂,在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二、关于食品酶制剂使用防腐剂。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规定了食品酶制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要求。

  对食品酶制剂因本身防腐的需要,可以加入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但加入的食品防腐剂不应在使用食品酶制剂的终产品中发挥防腐作用。

  专此函复。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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