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 厅(局、办),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农业局: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于2010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兽药GSP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兽药GSP的颁布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兽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都有特殊的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的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
近年来,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兽药经营业也进入快速增长期。但由于兽药经营企业门槛低,从业人员多,以及经营市场盲目性等多种原因,目前兽药经营企业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不强,经营假劣兽药,严重影响了兽药市场秩序。因此,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提高我国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兽药市场的需要。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大意义,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
二、抓紧做好兽药GSP配套办法和制度建设工作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兽药经营企业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区域间差距较大等实际情况,兽药GSP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保证兽药GSP顺利实施,各省级兽医管理部分要立即行动起来,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和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等配套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要遵循兽药GSP确定的各项原则。要细化各项管理措施,对兽药GSP实施中需要地方制定具体规定的,要尽快做出规定,确保各项措施可操作,易管理,有实效。
三、认真做好兽药GSP宣传培训工作
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好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要切实加强系统内的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是直接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监督执法人员,为兽药GSP顺利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四、尽快建立兽药GSP检查队伍
实施兽药GSP工作是兽药行政管理工作一项新任务,建立和完善兽药GSP检查员队伍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障。检查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兽药GSP认证的公平、公正和有效,也关系到兽药GSP条款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各省(区、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兽药GSP检查工作,并建立一整套检查员培训、选派、考核和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检查员行为,保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稳步实施,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各省(区、市)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业结构。
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推进兽药GSP会遇到许多问题,其中有兽药GSP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行政管理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各地要结合兽药GSP实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我部兽医局将及时了解各地实施进展和问题,并适时召开相关会议,总结交流兽药GSP实施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兽药GSP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报送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2010年6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兽药GSP配套办法和制度制定工作,并于7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报我部兽医局。
(二)报送实施工作总结。2010年12月10日前、2011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2012年3月底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我部兽医局。
(三)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及时将兽药GSP实施工作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及取得的重要进展、成效和好的做法等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对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等,我部兽医局将通过《兽医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宣传交流。
各省(区、市)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要求做好兽药GSP实施和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兽医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兽药GSP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