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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