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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工业硫化钠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722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商请研究味精生产中能否使用工业硫化钠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硫化钠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不能作为加工助剂用于味精生产。
 
  专此函复。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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