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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9〕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二、2009年6月1日起,使用已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
 
  此复。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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