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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办法(苏农业[2008]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试验和推广,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育种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鉴定制度。

  在本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马铃薯和江苏省规定的西瓜、辣椒等9类主要农作物之外的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工作由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的类型,设立特粮特经、蔬菜、果茶花和桑树等4个鉴定专业委员会,其中蔬菜鉴定专业委员会不另行设立,鉴定工作由省品审会蔬菜专业委员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各鉴定专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鉴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每个鉴定专业委员会分作物建立由7-11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不同作物品种鉴定工作需要,每个鉴定专业委员会可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的专家开展品种鉴定工作。

  第七条  品种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特粮特经、蔬菜由江苏省种子站负责,果茶花由江苏省农林厅园艺处负责,桑树由江苏省蚕种管理所负责。以上单位为组织单位。

  第八条  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品种鉴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起草品种鉴定试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鉴定试验考察、汇总、总结及试点技术人员培训;

  (四)负责品种鉴定结果及鉴定意见的审核工作;

  (五)承担省品审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鉴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标准;

  (二)对参加鉴定试验的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

  (三)参加由省品审会组织召开的鉴定专业委员会会议,对完成鉴定试验程序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鉴定,提出品种鉴定意见;

  (四)对通过鉴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可克服缺点,提出撤消鉴定意见的建议;

  (五)承担省品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特粮特经、蔬菜品种鉴定由育种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江苏省种子站提出申请;果茶花品种鉴定由申请者向江苏省农林厅园艺处提出申请;桑树品种鉴定由申请者向江苏省蚕种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江苏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江苏注册的种子科研、企业、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品审会规定的品种命名规则。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品种,应提交《江苏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鉴定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如属代理申请,必须提供委托书;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已在国家或外省审定、鉴定和登记管理的品种,名称不得更改;

  (四)品种选育报告,包含亲本来源、杂交世代血缘关系、选育方法及品种(组合)特征特性的描述;

  (五)品种的特征特性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六)品种主要优缺点、适宜种植范围、栽培技术要点及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

  (七)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个人育成品种由育成者和申请者签字;

  (八)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法定证明;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书1个月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鉴定试验种子和交纳鉴定试验费(包括组织试验和品质、抗性鉴定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各鉴定专业委员会按收支平衡原则确定)。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和不交纳鉴定试验费用的,视同撤回申请;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条  件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鉴定试验

  第十五条  受理鉴定的品种,由组织单位安排品种鉴定试验,主要对申请鉴定品种的丰产性、抗逆性、品质、适应性和农艺性状等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鉴定试验由组织单位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具体试验方案和方法由各鉴定专业委员会制订。

  第十七条  鉴定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等应由组织单位选择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其结果统一纳入鉴定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五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八条  各鉴定专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鉴定会议,初审申请鉴定的品种。

  第十九条  鉴定实行回避制,鉴定委员(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申请鉴定的,该鉴定委员(专家)不参加考察和鉴定会议,其名额由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填补。

  第二十条  召开鉴定会议时,到会委员(专家)达到该鉴定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为有效。根据品种鉴定标准,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初审。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初审鉴定的品种,由鉴定专业委员会提出鉴定意见,提交组织单位审核后,报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批准,批准同意的通过鉴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林厅公告。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未通过的品种,组织单位应在15日内告知申请者。申请者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组织单位申请复议。组织单位对复议理由进行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一次鉴定专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四条  鉴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鉴定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经省品审会主任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省农林厅公告。

  第二十五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鉴定标准,由相应鉴定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鉴定的品种侵犯他人品种权的,由申请者负责,一经发现即取消鉴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承担品种鉴定试验和申请品种鉴定的单位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如有发现,将取消鉴定试验承担单位的承担资格和申请品种鉴定单位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承担品种鉴定试验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将试验种子进行扩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林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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